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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电子商务法草案三审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公布了审议稿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召开了座谈会听取部分法院的意见,就有关问题与有关方面交换了意见;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召开了会议又对草案进行逐条审议。
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徐辉介绍,一些社会公众、电商平台企业和法院的同志提出,草案三审稿关于电商平台经营者与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给平台经营者施加的责任过重,建议将“承担连带责任”改为“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与现行的侵权责任法的规定相一致。
此外,四审稿的修改还包括:增加了对从事电子商务活动应当贯彻绿色发展理念、履行环保义务的规定;增加了电商经营者从事跨境电子商务应遵守有关进出口监督管理法规、行政法规的规定;进一步完善了商品服务交付的有关规定;提高了对电商平台经营者某些行为的经济处罚力度。
8月27日,电子商务草案提交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四审。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徐辉在作草案审议结果报告时表示,草案中关于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与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给平台经营者施加的责任过重,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更为合理。
报告指出,一些社会公众、电商平台企业和法院的同志提出,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关于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与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给平台经营者施加的责任过重,建议将“承担连带责任”改为“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与侵权责任法的规定相一致。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这样修改更为合理,也能够为消费者提供充分保障。
与此同时,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法院的同志建议,对商品和服务交付的有关规定作进一步研究完善。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对草案三次审议稿作以下修改:一是,在第五十条第一款“合同标的为提供服务的,以生成的电子或者实物凭证中所载明的时间为交付时间”后增加规定:前述凭证没有载明时间或者载明时间与实际提供服务时间不一致的,实际提供服务的时间为交付时间;二是,在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中增加规定: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将商品交由他人代收的,应当经收货人同意。
此外,还有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对电子商务活动中的个人信息保护作出具体规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目前,民法总则、网络安全法、刑法等对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保护规则以及侵害个人信息的处罚已作了规定,下一步还将对个人信息保护进行专项立法,本法对电子商务活动中的个人信息保护作衔接性规定是适宜的。